当成为巨头之时,可能「大」就是原罪。
因为「大」,动辄影响民生;因为「大」,被架之行业表率;因为「大」,媒体聚光灯时刻照耀;因为「大」,民众时刻凝视;也因为「大」,监管的斧头时刻悬垂。
特别是互联网的野蛮开采时代结束,监管机构开始渐渐加大了监管力度。这些互联网巨头,他们的一举一动,被无限放大,处于时刻被审视,被监管之中。甚至可能动或者不动都会「得咎」——因为有些问题,就可能根本无解或者很难解决、或者需要长期动态进化解决。
于是,与监管博弈,将成为巨头公司的工作常态。
一、垄断和反垄断的博弈
作为巨头,遇到的第一个无可避免的监管问题就是反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里面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概括: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实施过程中,对垄断行为其实很难界定的。比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关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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